(2015)江开法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开平顺丰纺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米高服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执行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顺丰纺织有限公司,广州市米高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开平顺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巧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亮安、张秀莹,广东潭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米高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正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开平顺丰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米高服装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米高服装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开平顺丰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4082元及利息(从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28日期间以欠款额51908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日即2013年9月24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欠款额30408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米高服装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265减半收取3132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反诉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合共6015元,由被告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米高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江中法民二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州市米高服装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开平顺丰纺织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州市米高服装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依法强制对被执行人广州市米高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9536.97元进行扣划,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4542元,余款354994.97元(包含案件受理费3132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及利息52286.6元,加倍债务利息53.21元在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开平顺丰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州市米高服装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开平顺丰纺织有限公司11370.84元未付,经询申请执行人开平顺丰纺织有限公司同意放弃余下款项的追偿。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开平顺丰纺织有限公司同意放弃余款的追偿,是其处分权适当行使,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3)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邝海蔚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冯锡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