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行非执审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平昌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林江其他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昌县林业局,林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非执审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平昌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吴彩堂,局长。被执行人林江,男。申请执行人平昌县林业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林罚书字(2014)第2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4年4月,被执行人林江雇请挖机在平昌县金宝新区竹园社区六社村民自留山内挖掘修建院户路,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2064平方米,申请执行人经调查取证后,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平林罚决字(2014)第2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责令林江于2015年2月10日恢复原状;2、处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30960元,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后,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江擅自改变林地修建院户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经调查取证后所作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平林罚书字(2014)第26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景平审判员 程丽娇审判员 李林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小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