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珠海市邮政局与李佳年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珠香法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邮政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袁小平,局长。被执行人:李佳年,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1X(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珠香法刑初字第1562号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20日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李佳年所有的欧米茄手表一块进行了评估。至评估基准日即2014年12月31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2800元。2015年3月20日至4月10日,本院出具公告变卖该涉案手表,在公告期限内未有买受人前来办理购买手续,故变卖未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佳年所有的欧米茄手表一块(现扣押于广东省珠海市检察院)作价人民币428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邮政局抵偿损失人民币42800元。该涉案手表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珠海市邮政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志欢审判员袁海平审判员 谢健宇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冯敏聪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