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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8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杨晓兰与刘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兰,刘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105号原告杨晓兰,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刘成刚,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兰与被告刘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兰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杨晓兰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