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8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杨晓兰与刘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兰,刘成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8105号原告杨晓兰,女,1975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刘成刚,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兰与被告刘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兰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杨晓兰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廖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