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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民初字第6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周兵与泉州巨岩像石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阳,张照庭,鲍丽英,张玉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民初字第6198号原告陈培阳,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照庭,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鲍丽英,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玉江,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培阳与被告张照庭、鲍丽英、张玉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培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培阳负担。审判员  陈秀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少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