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凡宗盼与刘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凡宗盼,刘成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0431号原告:凡宗盼,男,199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委托代理人:凡宏保,系凡宗盼父亲。被告:刘成,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原告凡宗盼诉被告刘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先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凡宗盼委托代理人凡宏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凡宗盼诉称:2014年10月10日刘成到凡宗盼处闲聊,期间刘成向凡宗盼借手机使用,刘成接过凡宗盼的手机后趁他不注意带着手机离开,后一直不与凡宗盼联系,凡宗盼找寻一个多月后将刘成找到并押送至南京市江宁区百家湖派出所处理,刘成当着派出所干警的面承认错误,答应赔偿凡宗盼手机价款,并称当时身边无现钱,向凡宗盼出具了一张4000元欠条,承诺于当年11月10日之前归还欠款,但刘成到期并未按约定归还欠款,凡宗盼经一再催要,刘成拒不偿还。刘成未作答辩。凡宗盼为证明其主张,举证如下:欠条一份,欠条显示刘成欠凡宗盼苹果5S手机价款4000元。刘成未作质证。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条据内容和签名与凡宗盼陈述相符,予以确认。经庭审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0日刘成到凡宗盼处闲聊,期间刘成向凡宗盼借手机使用,刘成接过凡宗盼的手机后趁其不备带着手机离开,凡宗盼后找到刘成双方协商赔偿,刘成向凡宗盼出具了一张4000元欠条,承诺于当年11月10日之前归还欠款,但刘成到期并未按约定归还欠款,凡宗盼经催要无果后遂诉讼到院。本院认为: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侵害他人财产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就赔偿财物达成协议,被告刘成应当按照所约定的期限支付赔偿款4000元。据此,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成自本判决书发生效力10日内,一次性给付所欠原告凡宗盼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先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静静附:法律文书援引的主要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