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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刘红与北京同创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45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红,女,1963年7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同创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槐房西路南庭新苑底商A3-18。法定代表人唐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博原,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北京同创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刘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同创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01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上诉人刘红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北京同创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亦同意刘红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红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06.5元,由刘红负担381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由北京同创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5.5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刘红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晓莉代理审判员  张 君代理审判员  林文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