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丽娟与戴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娟,戴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一初字第267号原告:刘丽娟,女,汉族,住珲春市。被告:戴艳华,女,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娟诉被告戴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刘丽娟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丽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