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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珲民一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丽娟与戴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娟,戴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一初字第267号原告:刘丽娟,女,汉族,住珲春市。被告:戴艳华,女,汉族,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娟诉被告戴艳华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刘丽娟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合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丽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