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长春隆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长春隆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路558号。法定代表人:崔立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乔,吉林理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春隆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树市五棵树工业园区榆陶公路27公里处南侧。法定代表人:朱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可南,系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长民一终字第238号民事调解书和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长春隆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长春隆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3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