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景茂与陈广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茂,陈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刘景茂,农民。被执行人:陈广海,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景茂与被执行人陈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广海生产有成品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广海银行存款25万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衍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