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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执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景茂与陈广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茂,陈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252号申请执行人:刘景茂,农民。被执行人:陈广海,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景茂与被执行人陈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广海生产有成品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陈广海银行存款25万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衍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