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芳申请执行纪蓉其他合同纠纷扣留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王莉,纪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48-3号申请执行人刘芳。申请执行人王莉。被执行人纪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749、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纪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纪蓉立即偿还刘蓉处的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王莉处的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除在2015年4月2日各偿还申请执行人刘芳、王莉现金人民币6万元外,其余部分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纪蓉系国网四川平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有工资等收入,纪蓉同意将在所在单位的各种收入按65%扣留,用以偿还在刘芳、王莉处的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纪蓉在国网四川平昌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每月各种收入65%,用以偿还申请执行人刘芳、王莉处的借款每年年底结算一次至扣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