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翁法执字第3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单春艳与宋长庚等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春艳,宋长庚,邱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3600号申请人单春艳,女,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宋长庚,男,1978年9月6日出生,蒙古族,公务员,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邱枫,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翁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宋长庚在翁牛特旗农机局有工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长庚在翁牛特旗农机局的工资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延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