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二初字第00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叶军与董叶军、刘万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叶军,刘万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195号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池河大道126号。法定代表人:黎传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洋。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健。该行工作人员。被告:董叶军。被告:刘万芹,系董叶军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叶军、刘万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龙明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洁附本案适用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