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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申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吕昌礼与石常坤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吕昌礼,石常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1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吕昌礼,男,汉族,1965年5月16日出生,山东华典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常坤,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现在山东省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孟凡俊,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吕昌礼因与被申请人石常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五终字第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吕昌礼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