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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19-01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系申请人之堂兄,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系陕某某拖拉机驾驶员。申请人因情况紧急,有利于执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某某号拖拉机(带车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10000元保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某某陕某某号拖拉机(带车厢)在凤翔县交警大队解除扣押后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至2015年4月12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白全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要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