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1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诉前财产保全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翔民保字第00019-01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汉族,农民。系申请人之堂兄,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赵某某,男,汉族,农民。系陕某某拖拉机驾驶员。申请人因情况紧急,有利于执行,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陕某某号拖拉机(带车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提供10000元保证金。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某某陕某某号拖拉机(带车厢)在凤翔县交警大队解除扣押后予以扣押,扣押期限至2015年4月12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白全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要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