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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蓬与罗秀芝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蓬,罗秀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417号原告王蓬,男,194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店乡王老村八组。被告罗秀芝,女,195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商水县练集镇曲五所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蓬诉被告罗秀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蓬于2015年4月13日以欲与被告到民政局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蓬负担。审 判 长  袁幸福审 判 员  曾照平人民陪审员  许余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