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蓬与罗秀芝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蓬,罗秀芝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民初字第417号原告王蓬,男,194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平店乡王老村八组。被告罗秀芝,女,195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商水县练集镇曲五所楼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蓬诉被告罗秀芝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蓬于2015年4月13日以欲与被告到民政局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蓬负担。审 判 长 袁幸福审 判 员 曾照平人民陪审员 许余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