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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滑刑初字第40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忠俊,化名李阳,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辩护人董宏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俊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长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忠俊及其辩护人董宏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忠俊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合伙在滑县车站对面的世纪广场二区开办一家“滑县高等教育函授站”。李忠俊请来二哥李某某(另案处理)参与管理,三人共谋并约定:由李忠俊、李某某负责宣传和招收报名人员并将报名款报送至张某某,由张某某负责联系驾校报名,从报名费中抽取一定费用由三人平分。被告人李忠俊通过对外宣传“承包驾驶证(C1、B2)只需您体检录指纹去一次即可,另外多项考试不需您亲自前往就包过,省时省力方便快捷,半年拿证,上网可查”的方式,并经中间介绍人介绍,共欺骗64名被害人进行报名,之后对被害人进行一次体检后未果,合计报名费为人民币388100元。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忠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忠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称所诈骗钱款大部分都交给张某某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李忠俊犯诈骗罪不持异议;犯罪数额应将李忠俊交给张某某的56个学员的钱款扣除。李忠俊系从犯。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忠俊和濮阳市南乐县人张某某(另案处理)于2012年在濮阳市区张某某经营的一家函授站相识。之后于2012年4、5月份,经张某某提议,二人共同商议合伙在滑县车站对面的世纪广场二区开办一家“滑县高等教育函授站”。李忠俊请来二哥李某某(另案处理)参与管理,三人共谋,以承包办理驾驶证、不用考试包过的方式进行宣传,从而收取报名费获取利益。被告人李忠俊通过散发传单做广告和向亲友口头宣传的方式,对外宣称“承包驾驶证(C1、B2)只需体检录指纹去一次即可,另外多项考试不需亲自前往就包过,省时省力方便快捷,半年拿证,上网可查”,并以给中间介绍人回扣的方法多方诱导,自2012年5月至2014年4月,经中间介绍人郭某某、孔某某、丁某某、刘某某、刘某甲、王某某、王某甲、焦某某、李某某、牛某某等人介绍,共欺骗64名被害人进行报名交钱,收取报名费共计人民币388100元,并向交款人出具了化名为“李阳”的收据。被告人李忠俊将收取的部分钱款交给了张某某。被告人李忠俊收取报名费后,一直未能给报名人办理驾驶证。部分被害人发觉被骗后,多次向李忠俊索要报名费,但被告人李忠俊至今未退还。案发后中间介绍人郭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9000元,孔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元。各被害人具体被骗情况如下:(一)郭某某为被告人李忠俊介绍18人,收取报名费人民币121300元。1、2012年8月5日枣村乡张固村张某甲经郭某某介绍在枣村乡张白路口交给李忠俊5500元办理C1驾驶证。2、2012年8月14日城关镇沙窝村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经郭某某介绍在枣村乡张白路口各交给李忠俊6000元合计18000元,办理C1驾驶证。3、2013年2月1日枣村乡南屯村田某某、张某乙、田某甲与胡井村耿某某经郭某某介绍在枣村乡张白路口各交给李忠俊7000元合计28000元办理C1驾驶证。4、2013年2月20日枣村乡西徐营村赵某甲、后村张某丙、汤营村汤某某、汤某甲经郭某某介绍在枣村乡张白路口各交给李忠俊7000元合计28000元办理C1驾驶证。5、2013年2月22日城关镇夏庄宋某某经郭某某介绍在枣村乡张白路口交给李忠俊6800元办理C1驾驶证。6、2013年2月26日枣村乡张固村方某某经郭某某介绍在枣村乡张白路口交给李忠俊7000元办理C1驾驶证。7、2013年2月27日枣村乡东姜庄村薛某某经郭某某介绍在枣村乡张白路口交给李忠俊7000元办理C1驾驶证。8、2013年3月1日枣村乡南屯村田某丁、田某戊经郭某某介绍在枣村乡张白路口各交给李忠俊7000元合计14000元办理C1驾驶证。9、2013年3月4日留固镇西刘里村黄某某经郭某某介绍在枣村乡张白路口各交给李忠俊7000元办理C1驾驶证。(二)孔某某为被告人李忠俊介绍14人,收取报名费人民币81800元。1、2012年7月9日枣村乡滑固营村常全超经孔某某介绍在枣村乡交给李忠俊7000元办理B1驾驶证,丁某某在枣村乡交给李忠俊5000元办理C1驾驶证。2、2012年7月27日枣村乡滑固营村孔某乙、杨某丙经孔某某介绍在枣村乡各交给李忠俊5000元合计10000元办理C1驾驶证。3、2012年8月9日,枣村乡滑固营村孔某丙、孔某丁经孔某某介绍在枣村乡各交给李忠俊5000元合计10000元办理C1驾驶证。4、2012年9月6日,经孔某某介绍枣村乡滑固营村孔某戊、任屯付永壮各交给李忠俊6000元合计12000元,孔某巳、靳某某各交给李忠俊8000元合计16000元办理B1驾驶证。5、2012年10月23日,经孔某某介绍枣村乡黄庄村邵某某交给李忠俊6000元办理C1驾驶证。7、2012年7月9日,经孔某某介绍枣村乡汤营村汤某戊交给李忠俊5000元办理C1驾驶证。8、2012年11月2日,经孔某某介绍枣村乡滑固营村孔某壬交给李忠俊5800元办理C1驾驶证。9、2012年下半年,经孔某某介绍枣村乡渔池村杨某戊交给李忠俊5000元办理C1驾驶证。(三)刘某某、刘某甲、王某某、王某甲为被告人李忠俊介绍11人,收取报名费人民币67000元。1、2012年夏,枣村乡后村宋晓南交给李忠俊5500元办理C1驾驶证。2、2012年9月份,留固镇信都村王某戊、沙岗村韩某丙、中信都村赵某丙各交给李忠俊6000元,王某某之子王某壬交给李忠俊5500元办理C1驾驶证。3、2012年12月份,枣村乡温庄村郑战中、留固镇小寨村刘某丁、刘某戊分别交给李忠俊6000、6500、6000元办理C1驾驶证。4、2013年3月4日,万古镇动妹村刘某戊壬、老庙乡东中冉村刘某辛、韩某巳各交给李忠俊6500合计19500元办理C1驾驶证。(四)丁某某为被告人李忠俊介绍10人,收取报名费人民币55000元。1、2012年12月28日,经丁某某介绍枣村乡牛庄村张某丁、张某戊、丁某丙、丁某丁在枣村乡各交给李忠俊5500元合计22000元办理C1驾驶证。2、2012年9月20日,经丁某某介绍枣村乡滑固营村张某戊在枣村乡交给李忠俊5500元办理C1驾驶证。3、2013年2月28日,经丁某某介绍枣村乡滑新庄村秦某某、秦某甲在枣村乡各交给李忠俊5500元合计22000元办理C1驾驶证。4、2013年1月28日,经丁某某介绍城关镇沙沃村郭某丁交给李忠俊5500元办理C1驾驶证。(五)焦某某为被告人李忠俊介绍5人,收取报名费人民币29000元。2012年12月份,经焦某某介绍枣村乡后村吕某某、城关镇吕某甲、老店镇马兰村杨某丁和杨某戊、刘某癸交出5800元合计29000元办理C1驾驶证。(六)牛某某为被告人李忠俊介绍2人,收取报名费人民币9500元。2012年5月份,经牛某某介绍城关镇张固村于某某、董固城村郭某癸分别交给李忠俊4500元、5000元办理C1驾驶证。(七)李某某为被告人李忠俊介绍1人,收取报名费人民币5500元。2012年6月22日,经李某某介绍老庙乡后时光村贾某某交给李忠俊5500元办理C1驾驶证。认定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李忠俊供述:证实2012年李忠俊因为妻子许某某在濮阳考文凭认识张某某。2012年4、5月份,经张某某提议,二人商议合伙在滑县车站对面的世纪广场二区开办一家“滑县高等教育函授站”,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主要招收高考落榜生。李忠俊请来二哥李某某(另案处理)参与管理,负责全面工作。后张某某与李忠俊、李某某共谋约定:办理驾驶证业务,由李忠俊、李某某负责宣传和招收报名人员并将报名款报送至张某某,由张某某负责联系驾校报名,从报名费中抽取一定费用由三人平分。并由张某某起草宣传页称“承包驾驶证(C1、B2)只需您体检录指纹去一次即可,另外多项考试不需您亲自前往就包过,省时省力方便快捷,半年拿证,上网可查”,之后,李忠俊和李某某开始在滑县各乡镇宣传,并发动亲戚介绍办证人员。郭某某一共介绍了十八个人,收据都是李忠俊开的,办证人直接把钱给李忠俊,有5500元的、6000元的、7000元的,收钱当天拉交钱的人到濮阳市车管所照相、体检,然后李忠俊就把办证的人体检表、照片还有钱交给张某某。孔某某介绍有十几个人。丁某某给我介绍了十人,丁某某是办证人也是介绍人。焦某某介绍五个人。刘某某、刘某甲、王兴吉他们介绍十人。李某某介绍办驾驶证的人叫贾某某。办理驾驶证收多少钱是李忠俊、张某癸、李某某商量定的。张某癸让收4500或5000元,经张某某向濮阳驾校交3300元或3500元。剩下的三人平分,后来张某癸说证不好办了,让收的多点,就收到6000元或7000元了。当时交钱给张某某没有打收据,张某某说以暂住证为准。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甲等三十六人分别陈述了通过中间介绍人交给李阳办理驾驶证款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三、证人证言1、被告人李忠俊之妻许某某证言:证实其从中间介绍人郭某某处收过14400元钱,并按照李忠俊指使给中间人回扣的事实。2、同案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张某某通过许某某认识李忠俊,张某某和李忠俊商量在滑县办成人教育,但是生意不好,后来李忠俊和李某某去濮阳找到张某某说滑县去濮阳考驾照的人多,让张某某去和驾校联系,张某某和“新世纪驾校”、“新民驾校”联系好后,通知李忠俊开始招收学员,让李忠俊每人收3300元钱,交给张某某2400元,其中张某某交给驾校2000元,400元用于办理暂住证和练车,具体李忠俊收学员多少钱张某某就不知道了。时间大概是2012年7、8月份。输送学员和交费是李某某和张某某一块儿去的,开始李忠俊和李某某一块儿去过,一共收了有80个人的钱,每人多交的900元,张某某和李忠俊、李某某每人分300元。李某某一共交给张某某22万多元,都有收据,有花名册,张某某交给驾校22.7万元,“新世纪驾校”退给张某某16.7万元,张某某通过转账退给李某某6万元、李某某妻子6.73万元,通过转账退给许某某4万元。张某某没有对李忠俊说过不用考试就能拿到驾驶证的话。3、李忠俊之兄李某某证言:滑县高等教教函授站是张某某和李忠俊合伙办的。开始没有生意,后来张某某提议办理驾驶证业务,并起草宣传页称“承包驾驶证(C1、B2)只需您体检录指纹去一次即可,另外多项考试不需您亲自前往就包过,省时省力方便快捷,半年拿证,上网可查”。李某某受李忠俊雇佣,在滑县高等函授站干活,负责发宣传页、办公室的活、办驾驶证的时候,还替李忠俊往濮阳送过人,也负责开收据。李忠俊给张某某招收办驾驶证的人员大概有一百五十人,交给张某某的钱大部分都没有开收据,以暂住证为准,一个暂住证对应一个办驾驶证的钱。李忠俊给张某某到濮阳送办驾驶证的钱,李某某和李忠俊一块儿去给的就有七、八、十来次。4、中间人郭某某、孔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焦某某、牛某某、李某某证言:分别证实向李忠俊介绍办理驾驶证人员情况、交款情况以及李忠俊许诺包办驾驶证的情况。5、证人方某甲证言:证实有人找郭某某办理驾驶证,钱都交给李阳了,李阳给郭某某每人500元钱,一共介绍办理了18个,2014年5月份,李阳打电话让每人补交800元钱,让郭某某先把钱垫上,说等证办出来后让郭某某每人再收1000元,18个人一共垫了1.44万元,是郭某某交给许某某的,当时方某甲也在场,郭某某垫上的这1.44万元钱,李阳一直也没有还给郭某某,驾驶证一直也没有办出来。6、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李忠俊让刘某甲帮助介绍办驾驶证的人,承诺三个月出证。7、证人郑某某证言:其丈夫张某丙通过郭某某因为办理驾驶证的事儿被骗了7000元钱。8、证人刘某辛证言:从2012年4月份到2013年6、7月份,刘某辛给李阳当司机,给李阳介绍有6、7个办驾驶证的,后来没有办成,又把钱退了。刘某辛听李阳说过去给张某某送钱的事儿,送的钱都是办驾驶证用的,但是没有亲眼见过。9、证人魏某某证言:其是新民驾校的投资人,具体负责新民驾校考生的考试。张某某总共给了其15个考生手续,13个外地考生,2个当地考生,都是办C1驾驶证,其替张某某办理了9个暂住证。张某某每名外地考生交给其2000元钱。濮阳当地考生的费用是每人1300元。濮阳不存在“考试包过或不考试可过”的情况,其也没有对张某某说过次类的话。10、证人李某辛证言:其是新民驾校的法人,校长。新民驾校每月有20名外地学员名额,新民驾校从来没有向社会上做过不培训、不考试能把驾驶证办出来的宣传。2012年只负责约考不负责练车,收费标准是每人1000元,外地考生不超过1500元,负责练车的话2000元多点。2013年以来外地的学员不在这练车,只负责预约的不超过2000元,外地在我校练车的收3000多元,不超过3500元。11、证人袁某某证言:其是新世纪驾校的校长,张某某总共给我12个手续,都是办C1驾驶证,其跟张某某说好是每个考生交2000元钱,驾校负责考生的受理和约考,不提供练车培训,2014年8、9月份,张某某说学员不考试了,要退钱,其最后每个考生退了1000元钱,给张某某退了一万二千元钱。其没有给张某某许诺过“考试包过”“不来人也能过”之类的话。12、证人李某壬证言:张某某说他和滑县的李阳合伙在滑县世纪广场开了函授站,让其去那儿帮忙进行成人招生宣传。其没有宣传过驾驶证的事儿。其在滑县进行宣传发放的宣传页是都是张某某提供的。13、证人孔某癸证言:其是杨某戊的母亲,2012年6月份,其听孔某丙说办驾驶证只交钱不用考试,只去一次照相、体检其他科目不用考,半年拿证,其告诉杨某戊,杨某戊和孔某丙一起通过孔某某,联系叫李阳的人,一起去的濮阳,在去濮阳的路上给了李阳5000元钱。四、物证:暂住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五、书证:宣传页、受害人收据复印件、新世纪驾校名单、新民驾校名单、银行交易明细、报名人员名单、招生简章、相关证明、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人李忠俊户籍信息等。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张某某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数额应将李忠俊交给张某某的56个学员的钱款扣除的辩护意见,因被告人李忠俊和张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责任,钱款是否交给张某某,不影响对犯罪数额的认定,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李忠俊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忠俊与张某某共同预谋、积极实施,所起作用并无主次之分,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忠俊当庭对其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忠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22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忠俊继续退赔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审判长  程志远审判员  徐振坤审判员  张振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