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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格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原告吴永才与被告杨宝田、张长亮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才,杨宝田,张长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格民初字第258号原告吴永才,男,1969年10月25日生,汉族。被告杨宝田,男,1966年4月20日生,汉族。被告张长亮,男,48岁左右,汉族,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才与被告杨宝田、张长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才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吴永才承担。审判员  裴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