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1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梁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梁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024-2号原告:张某某,××族,农民。被告:梁某,××族,农民。被告:王某某,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梁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原告提供担保的案外人王某甲所有的牌号为鲁X**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更换担保物,并以案外人张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原告张某某提供担保的案外人王某甲所有的车牌号为鲁X**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二、查封原告张某某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张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鸿庆审 判 员 张永杰人民陪审员 冯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