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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洪宇,王铁荣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民初字第47号原告:田洪宇,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城市永胜乡兴业村十一委。身份证号:×××被告:王铁荣,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双城市永胜乡胜强村。身份证号:×××原告田洪宇与被告王铁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洪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铁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洪宇诉称,2012年8月1日,田洪宇与王铁荣经政府登记结婚,2013年1月15日生长女田姝妍。近二年,二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铁荣离婚,长女田姝妍由王铁荣抚养,田洪宇每月给付抚养费500.00元。被告王铁荣未出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田洪宇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意在证实原、被告及婚生长女田姝研的身份关系情况;证据二、结婚证。意在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8月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三、双城市永胜乡兴业村民委员会及双城市永胜派出所共同出具的介绍信一份,意在证实被告王铁荣于2013年末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由于被告未出庭,不能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皆客观真实,系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日,田洪宇与王铁荣经政府登记结婚,2013年1月15日生长女田姝妍。2013年末王铁荣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期间,长女田姝妍一直随原告一起生活。综上,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未能和睦相处,现已分居一年多,且原告明确表示与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本院应准许。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原、被告分居后田姝妍一直与原告一起生活,且被告下落不明,所以长女田姝妍由原告抚养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田洪宇与被告王铁荣离婚;二、婚生长女田姝妍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0元,自2015年4月1日起至田姝妍能独立生活时止,梅半年给付一次于每年的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田洪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冬梅审判员  李廷禹审判员  魏 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雪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