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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王正富、来梅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王正富,来梅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219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原名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负责人陆钧,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贾丹黎,系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陈晓亮,系该行员工。被告王正富。被告来梅娟。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王正富、来梅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迪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贾丹黎、陈晓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正富、来梅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称:2011年1月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1份,合同约定:原告给予两被告350万元的授信额度,期限自2011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两被告自愿将被告王正富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汇宇花园4幢1单元1201室为此额度提供抵押担保,具体担保范围为两被告所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011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王正富到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他项权证,编号为杭房他证萧字第000990**号。2014年1月3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贷款合同1份,约定:原告向两被告发放贷款27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4年1月7日起至2015年1月7日止;采用净息还款法,即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的还款方式,贷款年利率为8.1%;两被告未按约偿还贷款的,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等内容。上述合同生效后,原告即按约履行了义务,但两被告仅支付至2014年6月20日止的利息,至今未归还借款270万元及支付自2014年6月21日起的利息。故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两被告返还借款27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2.原告对被告王正富名下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汇宇花园4幢1单元1201室的房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王正富、来梅娟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贷款合同、他项权证、个人贷款出账凭证及小微出账确认书各1份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以及抵押合同关系均合法有效。两被告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理应承担逾期还款的民事责任。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正富、来梅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借款27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对王正富所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汇宇花园4幢1单元1201室的房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王正富、来梅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8元,减半收取14504元,由王正富、来梅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008元。对财产案件提出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童栎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