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围执字第6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关于胡凤玲与耿闯、耿春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657-1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凤玲,耿闯号,耿春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657-1号申请执行人胡凤玲。被执行人耿闯号。被执行人耿春仁。关于胡凤玲与耿闯、耿春仁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以(2014)围执字第657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耿闯所有的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辽P945**)一辆,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耿闯所有的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辽P945**)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永海审判员  赵云山审判员  曹 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岩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