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川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与王爱西、张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川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住所地:洛川县迎宾大道。负责人尉海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刘学,男。被告王爱西,女。被告张福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与被告王爱西、张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川县支行撤回起诉。受理费18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杨 敏代理审判员 杜秀娟人民陪审员 杨卫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