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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终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袁仲秀与石家庄市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三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三分公司,袁仲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01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三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201号。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安育,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仲秀。上诉人石家庄市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三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仲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二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被告在1992年向本单位职工集资,规定每个员工可集资一份2500元,时间三年,支付利息。原告于1992年6月18日集资2500元。同年6月19日,原告以康荣翠的名字集资2500元,同年6月25日,原告以张喜元的名字集资2500元。被告对原告的上述集资款7500元予以认可,但称已向原告等职工偿还了集资款及利息。原告也提交了被告的内部债券还本付息清册,清册上没有职工的签名,只是在职工名字后面的领款人一栏中画上相应的符号,在备注栏中有被告工作人员的手章。被告称已在1995年向职工偿还集资本息。原告称没有收到被告偿还的集资款及利息。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向本单位职工集资,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有效。被告认可原告集资7500元的事实,证明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交付集资款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集资款及利息的义务。被告称已向原告等职工偿还了相应的集资款及利息,但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支持其主张,被告的抗辩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集资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为:被告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三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仲秀集资款7500元及利息(从1992年6月25日至1995年6月26日按约定支付利息,1995年6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元,减半收取324.5元,由被告负担。一审判决后,上诉人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三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为: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992年,上诉人向职工集资,每人一份,金额2500元,期限三年。上诉人在收到被上诉人集资款的同时,给被上诉人出具了现金收款凭证,用于期限届满后领取本金及利息的有效凭证。1995年,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了集资款本金及利息,收回并销毁了现金收款凭证。被上诉人不能提供现金收款凭证,说明了现金收款凭证已由上诉人收回,且内部债券还本付息清册复印件也证明被上诉人已领取了集资款本息。2、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即便上诉人没有向被上诉人支付集资款的本金及利息,本案也已超过诉讼时效。集资借款时间为1992年,借款期三年,还款期是1995年,从1995年开始计算至今已远远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判,发还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袁仲秀答辩称,原判正确,请求维持。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三分公司是否应偿还被上诉人袁仲秀集资款7500元及利息。首先,上诉人于1992年向职工集资,被上诉人共集资7500元,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对被上诉人集资75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其次,对被上诉人的集资款,上诉人应依约履行返还本金的义务。上诉人称已于1995年借款期限届满后已偿还了被上诉人的集资款及利息,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对上诉人的此项上诉理由不成立。基于以上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偿还被上诉人集资款7500元及利息,并无不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649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常山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棉三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丽娜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于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召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