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丰与王雪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195号原告杨丰,男,生于1968年2月1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张宗举,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雪梅,女,生于1969年11月1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丰与被告王雪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丰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雪梅所有的车牌号川X××轿车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雪梅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的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秀华人民陪审员 谢 蓉人民陪审员 彭昌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秋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