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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本民一终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辽宁东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杨保山等70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辽宁东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杨保山,姜吉龙,马俊越,张春明,赵卫国,马红利,陈万友,沈宗成,樊国林,王跃才,徐会军,史明明,刘正彬,赵庆伟,隋月,赵明升,袁志国,陈奎保,杨旭,姜明新,田德浮,孙跃会,李海刚,张强,阚晓溪,王明福,李宏伟,张兴财,孙杰,李志民,史佳琦,梁安全,刘志宏,刘志伟,徐建英,张宇,王泽,王雷,刘丽,郑伟,刘显君,冮叶红,刘恩杰,梁成德,王成文,张学明,姜君,张福东,张森,潘国宇,石贵中,吴子汉,吴南,池元辉,姜哲学,王殿甲,王自元,黄桂苹,李华凤,李学凤,王自强,李学忠,任宪凯,黄桂娟,王自双,季海忱,边久成,梁成梅,赵红,鲍宇,邵国臣,王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本民一终字第003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东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法定代表人XX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淑菊,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睿,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保山,男,汉族,1953年3月1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吉龙,男,满族,1977年11月29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俊越,男,满族,1986年1月26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建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春明,男,汉族,1982年8月6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建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卫国,男,汉族,1971年8月1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建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红利,男,汉族,1980年11月8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建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万友,男,满族,1957年8月26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宗成,男,汉族,1961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建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国林,男,汉族,1978年12月6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建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跃才,男,汉族,1960年2月28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双辽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会军,男,196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明明,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正彬,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庆伟,男,1960年8月2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隋月,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明升,男,195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志国,男,194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奎保,男,196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旭,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明新,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德浮,男,1952年6月6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跃会,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海刚,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强,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阚晓溪,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明福,男,195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宏伟,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财,男,1960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杰,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溪市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民,男,194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佳琦,男,199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安全,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宏,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志伟,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建英,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宇,女,1984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泽,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雷,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丽,女,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伟,男,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显君,男,196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冮叶红,男,197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恩杰,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成德,男,195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文,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学明,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君,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福东,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森,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国宇,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贵中,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子汉,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南,男,199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池元辉,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哲学,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朝鲜族,现住本溪市溪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殿甲,男,1960年1月3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自元,男,1955年1月2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桂苹,女,196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凤,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凤,女,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自强,男,1995年5月3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忠,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宪凯,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桂娟,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自双,男,195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季海忱,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边久成,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成梅,女,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红,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宇,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桓仁满族自治县。上述70名被上诉人共同推选杨宝山、张兴财、姜哲学为诉讼代表人。原审第三人邵国臣,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原审第三人王威,男,197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上诉人辽宁东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杨保山等70人、原审第三人邵国臣、原审第三人王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上诉人辽宁东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本县民初字第00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东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保山等70人、原审第三人邵国臣、原审第三人王威各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上诉人辽宁东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辽宁东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辽宁东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上诉人辽宁东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秀菊代理审判员  孙 源代理审判员  于 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霍 颖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