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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252号原告黄某,女,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被告刘某,男,198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胡建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月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