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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法执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施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414号申请执行人施某。被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施某与被执行人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定民初字第01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施红师70000元及利息义务,申请执行人施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主动履行25000元后,下欠部分拒不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某在银行账户内有存款,依法扣划本金4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550元和执行费950元,下欠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施某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01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卜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