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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八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褚战方与李革局、武利萍、武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战方,李革局,武利萍,李学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128号原告褚战方,男,1980年4月1日生。被告李革局,男,1974年12月6日生。被告武利萍,女,1970年12月1日生。被告李学兵,女,1981年3月5日生。原告褚战方诉被告李革局、武利萍、武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褚战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给原告褚战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耀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