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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杜鉴、薛祖银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杜鉴,薛祖银,毋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杜鉴。被执行人薛祖银。被执行人毋秀兰。(系薛祖银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8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杜鉴、薛祖银、毋秀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迅速支付所欠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垫付款775350元及违约金31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16864元和执行费10500元。但被执行人杜鉴、薛祖银、毋秀兰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鉴、薛祖银、毋秀兰的银行存款834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83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