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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江国恩与江玉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国恩,江玉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95号原告:江国恩,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告:江玉灼,户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江国恩诉被告江玉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江国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玉灼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国恩诉称:2013年5月19日,被告江玉灼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承诺于2014年12月1日前归还,但至今仍未还款。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被告江玉灼辩称: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9日,被告江玉灼向原告江国恩借款1万元,承诺2014年12月1日前归还,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对借款利息未作约定。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0000元提供借条予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江玉灼向原告江国恩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江玉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里活人民陪审员  陈珊珊人民陪审员  张冬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子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