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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新民初字第17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吴某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1745号原告周某某,男。被告吴某某,女。被告杨某甲,男。被告杨某乙,女。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被告吴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被告吴某某与杨某甲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原告经被告吴某某与杨某甲及于某某介绍与被告杨某甲妹妹被告杨某乙相识,同期原告与杨某乙确立了恋爱关系。被告吴某某与杨某甲提出向原告20000元彩礼。2014年5月28日原告在饭店吃饭,将20000元现金递交给被告吴某某,被告吴某某清点后收下,当时现场有于某某及男女双方亲属。原告与被告杨某乙相处仅一个半月,被告杨某乙提出分手,终止了恋爱关系。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借婚姻索取他人财物”之规定,三被告应当返还原告20000元彩礼钱。被告吴某某辩称,原告说的与事实不符。被告杨某甲是被告杨某乙哥哥,被告吴某某是被告杨某乙嫂子,无权接收彩礼钱。2014年5月28日,原告经介绍人于某某直接将彩礼钱10000元给了被告杨某乙,被告杨某甲和吴某某没有接收彩礼钱。被告杨某甲答辩意见与被告吴某某答辩意见一致。被告杨某乙辩称,我只收了10000元彩礼钱,这钱是在原告的弟弟家给我的彩礼钱。我不同意返还原告彩礼钱。我和原告2014年4月经于某某介绍相识,相处期间我怀孕了,我怀的是原告的孩子。我是2014年5月收了原告的彩礼钱,收完彩礼钱后我和原告一起同居生活,我和原告在2014年7月份回原告老家黑龙江,准备和原告结婚,回到原告家之后,原告才和我说原告没有离婚,原告在认识我之前还有妻子。因为这事我和原告争吵,原告把我打流产了,然后将我送到一家诊所,然后我就回家了,彩礼钱在我和原告一起生活时都花光了。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甲、证人于某某在工地干活相识,原告三姨问于某某与被告杨某甲是否有合适的对象给原告介绍一下,原告未向于某某说明自己是否结婚。十几天之后,被告杨某甲说把自己的妹妹即被告杨某乙介绍给原告。原告与被告杨某乙相处几天之后,谈到要过彩礼,说要过20000元彩礼钱。2015年5月28日,在原告弟弟家,在原被告双方亲属在场的情况下,原告将10000元给于某某,于某某清点后给被告吴某某,被告吴某某当场将10000元给被告杨某乙。于某某询问原告另外10000元在哪里,原告说已经将10000元提前给被告杨某乙了,于某某说这10000元应当当场给,要不然说不清楚,原告与被告杨某乙都说不用取这10000元。原告与被告杨某乙过完彩礼后,带着被告杨某乙回到原告老家黑龙江,准备办理与妻子离婚事宜。原告与妻子未离婚,带着被告杨某乙回到沈阳,之后被告杨某乙提出与原告分手。被告杨某乙称与原告相识后就同居生活,将彩礼钱10000元都花费在共同生活上,并且为原告流产。原告对被告杨某乙所说的不予认可,认为二人并没有同居生活,对被告杨某乙流产不知情。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彩礼实质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是以达到结婚目的为条件的。原告在与他人婚姻存续期间通过他人介绍与被告杨某乙相识恋爱,并给付其彩礼,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原告现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也不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彩礼返还的条件,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威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