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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商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宁波柏厨集成厨房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州区飞云工艺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柏厨集成厨房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飞云工艺家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479号原告:宁波柏厨集成厨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茅忠群。委托代理人:韩飞。委托代理人:胡庆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飞云工艺家具厂。代表人:赵云飞。原告宁波柏厨集成厨房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飞云工艺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柏厨集成厨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高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