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行审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扶余市人民政府与范淑兰非诉行政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扶余市人民政府,范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扶行审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扶余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刘永德,市长。委托代理人闫雨开,扶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管理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范淑兰,女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扶余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扶政房征补(2014)第13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因范淑兰与扶余市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扶余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范淑兰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扶余市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扶余市人民政府撤回对扶政房征补(2014)第132号关于范淑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吕相峰审 判 员  潘 波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圆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