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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舒民一初字第1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奚宁诉赵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宁,赵磊,赵舒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1362-1号原告:奚宁,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才晓文,吉林才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磊,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赵舒彪,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奚宁与被告赵磊、赵舒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奚宁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宁撤回对被告赵磊的起诉。审 判 长  李艳霞代理审判员  邱 硕人民陪审员  张艳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玉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