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一初字第1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奚宁诉赵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宁,赵磊,赵舒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一初字第1362-1号原告:奚宁,男,住吉林省舒兰市。委托代理人:才晓文,吉林才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磊,男,住吉林省舒兰市。被告:赵舒彪,男,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奚宁与被告赵磊、赵舒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奚宁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奚宁撤回对被告赵磊的起诉。审 判 长 李艳霞代理审判员 邱 硕人民陪审员 张艳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赵玉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