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皇执字第342异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丽娟与周洪滨、周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娟,周洪滨,周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皇执字第342异1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丽娟。被执行人周洪滨。被执行人周丹。本院在执行王丽娟与周洪滨、周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丽娟称,被执行人周洪滨长期不在法院查封的房产中居住,且该房产又有设定他项抵押,要求拍卖房产后不为被执行人保留居住必需的数额。本院查明:本案在审理中于2012年9月19日经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洪滨名下的位于皇姑区黑山路10-25号楼2-4-2房产效力及于执行;该房产属二年以上长期无人居住,现已进入拍卖程序。本院认为,法院查封评估、拍卖的被执行人周洪滨名下的位于皇姑区黑山路10-25号楼2-4-2房产长期无人居住,不具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周洪滨位于皇姑区黑山路10-25号楼2-4-2房产的拍卖款优先保护抵押权人受偿权后用于偿还本案对申请执行人王丽娟债务。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白 山审判员 张亚莉审判员 费铁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