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7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吴永强与赵九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强,赵九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048号原告吴永强,男。被告赵九州,男。委托代理人苗吉生,高碑店市幸福路旭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强与被告赵九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长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