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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执字第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穆政仁与周德华、罗太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政仁,周德华,罗太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赤执字第007号申请执行人穆政仁,男,汉族,1958年3月4日出生,住赤水市。被执行人周德华,男,汉族,1969年1月4日出生,务农,住赤水市。被执行人罗太容,女,汉族,1966年8月2日出生,住赤水市。本院在执行穆政仁申请执行周德华、罗太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赤民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周德华、罗太容应于2012年12月28日前支付房屋拆除、修复费16000元,已支付10000元,尚欠6000元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现已下落不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周德华农户代码XXXX内的农资综合补贴、粮食直补款336.56元,账号XXXX内的退耕还林补助款97.82元、其他活期存款510.18元予以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穆政仁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的(2012)赤民初字第893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成斌审 判 员  袁成伟代理审判员  杜德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 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