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德开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捷顺昌环保炭业有限公司、山东金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捷顺昌环保炭业有限公司,山东金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易丰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宋朝祥,杨振杰,王朋,刘东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407号原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东方红路1118号董子文化街B区1号楼2层29号。法定代表人刘伟,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梓林。被告山东捷顺昌环保炭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朝祥。被告山东金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十里望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朋。被告山东新易丰毛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城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东光。被告宋朝祥。被告杨振杰。被告王朋。被告刘东光。担保人郑艳霞,女,195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城区祥和街*号。原告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宏银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东捷顺昌环保炭业有限公司、山东金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山东新易丰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宋朝祥、杨振杰、王朋、刘东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名下的财产240万元整。担保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山东捷顺昌环保炭业有限公司、山东金鹏生物科技有限公、山东新易丰毛绒制品有限公司、宋朝祥、杨振杰、王朋、刘东光名下的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建斌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范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宝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