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3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盈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盈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3862号原告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金龙路268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9712-6。法定代表人周年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特别授权),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盈竹,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龙盈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李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