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桐商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晓明与王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明,王海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35号原告:王晓明。被告:王海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明诉被告王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通知原告补交诉讼,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900元,原告王晓明已预交1450元,由原告负担725元,另72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何贤璇人民陪审员  袁煜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