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执恢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令狐世先申请执行成克常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令狐世先,成克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恢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令狐世先,女,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楚米镇。被执行人成克常,男,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楚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桐法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令狐世先死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及第二百五十七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桐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华审判员 甘 明 忠审判员 黎 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贞贤(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