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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徐志瑞与陈尚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瑞,陈尚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徐志瑞,男。被告陈尚年,男。原告徐志瑞与被告陈尚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志瑞、被告陈尚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志瑞诉称,2000年,被告欠原告玉米种子款20000元,同年又以做生意为名向原告借款10000元进行周转。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推诿拒付。2014年12月2日,在原告催要下被告向原告出具30000元借条一张,逾期后,原告到被告家里索要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现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被告陈尚年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00年,被告与原告合伙从事种子收购买卖,二人共同出资收购了958、中科、雄二零(音)三种型号种子,后958、中科两种型号的种子卖出并收回款项,二人经过结算,已经将回款分配完毕,原告分得18000元。雄二零(音)未卖出,经二人结算,该批雄二零(音)价值14000元,至今该批种子尚在被告家中存放,其中一半已经由被告喂羊。后原告以其妻子要知道钱的下落为名,让被告为他出具一张欠条,因为朋友关系讲义气,被告向原告出具了30000元欠条一张。被告不欠原告欠款,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收购种子形成合伙关系,2014年12月2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种子款及借款共计30000元,被告陈尚年向原告出具了欠条1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到徐志瑞现金30000元整,大写叁万元整,今欠人陈尚年”。逾期后,原告向被告索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未付,原告追索无望后,遂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3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审理属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因借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积极清偿因此而形成的债务。原告起诉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其要求被告偿还欠款之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关于该欠条属朋友义气而出具并不欠原告借款之辩解,无据证实,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尚年偿付原告徐志瑞欠款30000元。以上给付款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尚年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待案件审结执行后由被告结算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拒绝履行的,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判员  张文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