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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商初字第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青岛中奥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与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衍祥、姜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奥联合贸易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衍祥,姜冬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商初字第305-1号原告青岛中奥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忠,职务经理。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被告姜衍祥。被告姜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奥联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姜衍祥、被告姜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青岛中奥联合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姜衍祥、被告姜冬梅的起诉,并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中奥联合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胶州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姜衍祥、被告姜冬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17元,减半收取受理费970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470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慕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雅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