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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邓玉锋,李喜云与王焕雄,戴良奎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玉锋,李喜云,王焕雄,戴良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4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邓玉锋,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喜云,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焕雄,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原审被告:戴良奎(又名:戴鸿、戴少栓),男,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再审申请人邓玉锋、李喜云因与被申请人王焕雄、原审被告戴良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2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邓玉锋、李喜云申请再审称:王焕雄提交的证据矛盾重重,无法相互印证,一、二审法院片面采纳其提交的证据,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判决错误。邓玉锋与王焕雄虽存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合意,但双方的借款合同并未生效。从王焕雄提交的证据看,证人周某、段某不仅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其证言更是自相矛盾。王焕雄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王焕雄实际向邓玉锋出借了100万元。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在邓玉锋确认案涉《协议书》系其本人签订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根据证人周某、段某的证言、案涉录音资料的内容、公安机关对李喜云的询问笔录等涉案证据所反映基本案件事实,采信王焕雄的主张,认定王焕雄已经履行了出借款项给邓玉锋的义务,并无不当。邓玉锋、李喜云系夫妻关系,其虽主张邓玉锋没有实际借得王焕雄款项,但该主张与涉案证人证言、录音资料、李喜云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的内容不符,且未能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纳。再审申请人邓玉锋、李喜云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再审申请人邓玉锋、李喜云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玉锋、李喜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震东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代理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彭欣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