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容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赵孟与杨远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孟,杨远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容民初字第812号原告赵孟,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被告杨远宗,男,195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孟诉被告杨远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人民币5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属于被告杨远宗的如下财产除了办理抵押登记给金融机构、其他债权人外余额部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价值以人民币550万元为限。一、座落在容县灵山圩证号为容国用(2007)字第17070558号、容国用(2011)字第17110548号的土地;二、座落在容县××××街证号为容国用(2008)字第17070378号的土地;三、座落在容县杨梅镇绿荫圩证号为容国用(2011)字第17111393号、容国用(2011)字第17111394号的土地;四、座落在容县石寨圩西面证号为容国用(2010)字第17101360号、容国用(2010)字第17101361号、容国用(2010)字第17101362号、容国用(2010)字第17101363号的土地;五、座落在容县××××村西山圩证号容国用(2010)字第17101364号、容国用(2010)字第17101365号的土地;六、座落在容县县底镇××村芝麻坡证号为容国用(2009)字第17091551号的土地予以查封。原告自愿提供属原告所有的座落在容县容州镇侨乡大道××号商铺(房产证号:房权证容县字第××号)、侨乡大道92号商铺(房产证号:房权证容县字第××号);座落在容县××一级易兴新城16幢2梯307房(房产证号:房权证容县字第××号);座落在容县××一级易兴新城16幢12号车库(房产证号:房权证容县字第××号)、易兴新城16幢13号车库(房产证号:房权证容县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生效后能顺利执行,根椐《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远宗所属的如下财产:一、座落在容县灵山圩证号为容国用(2007)字第17070558号、容国用(2011)字第17110548号的土地;二、座落在容县××××街证号为容国用(2008)字第17070378号的土地;三、座落在容县杨梅镇绿荫圩证号为容国用(2011)字第17111393号、容国用(2011)字第17111394号的土地;四、座落在容县石寨圩西面证号为容国用(2010)字第17101360号、容国用(2010)字第17101361号、容国用(2010)字第17101362号、容国用(2010)字第17101363号的土地;五、座落在容县××××村西山圩证号容国用(2010)字第17101364号、容国用(2010)字第17101365号的土地;六、座落在容县县底镇××村芝麻坡证号为容国用(2009)字第17091551号的土地。(以上财产除了办理抵押登记给金融机构、其他债权人外余额部份价值以人民币550万元为限。)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告不得有擅自出卖、变卖、抵押、赠与、变更等行为,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韦世玮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业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