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商孝彬、王金宪、商思胜、李延军、王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孝彬、王金宪、商思胜、李延军、王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商孝彬、王金宪、商思胜、李延军、王建军。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茌商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商孝彬在你处帐户上的存款400.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强审 判 员 杨立谦代审判员 冯吉臻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