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海商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刘希福与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西王村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希福,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西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海商初字第51号原告刘希福,居民。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西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西王村。法定代表人王世昌,村委会书记。原告刘希福与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西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王村委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邱孟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希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王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希福诉称,1999年,原告为被告放映电影,被告共欠原告放映费1100元,并于2000年1月27日出具欠条一张归原告持有。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西王村委会于2012年12月份支付200元,余款900元拒付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放映费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0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西王村委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告刘希福为被告西王村委会提供放映电影服务,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放映费1100元,并于2000年1月27日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持有。后经原告刘希福多次索要,被告于2012年12月份支付200元,余款900元拒付至今,原告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张及原告刘希福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且经本院当庭审查质证,予以采信。且经本院当庭审查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刘希福为被告西王村委会提供放映电影服务,原被告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支付相应的报酬。被告刘希福欠原告西王村放映费1100元,已支付200元,余款900元至今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刘希福要求西王村委会支付放映费9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西王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希福放映费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00年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西王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西王村村民委员会承担。该费用原告刘希福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市赣榆区海头镇西王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刘希福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立珉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