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姚全国与李全锋、姚全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全国,李全锋,姚全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639号原告:姚全国。被告:李全锋。被告:姚全彦。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全国与被告李全锋、姚全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全国全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全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全国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姚全国负担。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