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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姚全国与李全锋、姚全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全国,李全锋,姚全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639号原告:姚全国。被告:李全锋。被告:姚全彦。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全国与被告李全锋、姚全彦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全国全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全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全国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姚全国负担。审判员  刘咏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雪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