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正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庆城刑初字第86号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正某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字(2015)第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正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亚男、被告人王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正某驾驶甘M831**号“隆鑫”二轮摩托车载员何赵某,沿庆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3KM+600M处(庆城县驿马镇东滩村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付明某驾驶的无号牌“大阳”牌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正某、何赵某、付明某受伤,两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所鉴定,王正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4.8mg/100ml。庆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认定,付明某的损伤属重伤二级。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正某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按期检验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佩戴安全头盔,超车时未与被超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付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何赵某无责任。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王正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正某与何赵某共同赔偿付明某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106000元,付明某对王正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正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拍照,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付明某诊断证明及住院病历,当事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庆道协司鉴所(2014)毒鉴字第263、264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庆城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庆城)公(法)鉴(伤)字(2015)26号鉴定文书,鉴定资质证明,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领款凭据,证人何赵某、高建平、时秀峰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付明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正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持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未按期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正某犯罪后,积极坦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正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晓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亚宁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自: